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委託或出資予專科以上學校,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研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二、學校:指執行科研計畫之本部主管之專科以上學校。三、研發成果收入:指學校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四、研發成果支出:指學校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支出之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