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表一,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施行;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表一及第五條附表五另有規定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