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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學校應依其申請離校日期為註冊日、上課(開學)日前後及其上課日數,按比率辦理退費。
前項退費最低比率,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附表二)之規定。
但學校得衡酌學生經濟情況、修業條件及作業方式,酌予調高退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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