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部得組成訪視小組,就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至學校進行訪視或評鑑;其結果有缺失或不符合規定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其情節,為下列處分:一、減少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二、禁止其開設部分或全部遠距教學課程。三、停止以遠距教學方式授課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其部分或全部之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