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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算年月之核計方式如下:一、新聘教師依法自起聘三個月內報本部審查,經審定通過者,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二、升等教師自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本部審查,經審定通過者,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
三、未依前二款規定期限報本部審查,其經審定通過者,依學校實際報本部審查年月起計。
但因特殊情形或新聘教師因境外學位或文憑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未能於起聘三個月內完成查證,經學校報本部核准延期送審,並經審定通過者,得依前二款規定起計。
四、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之升等教師,於學年度當學期內報本部者,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起計。
但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教師升等案時間晚於該學期開始之年月,而於當學期內報本部者,其教師證書年資起計自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年月起算。
升等教師因審查未通過提起救濟致原處分撤銷,並經重新審定通過者,其年資得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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