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教師資格經審定合格者,發給送審等級之教師證書。教師證書格式,由本部定之。教師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黏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及加蓋鋼印:一、姓名。二、出生年、月、日。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四、審定等級。五、證書字號。六、年資起算。七、送審學校。八、發給證書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