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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教師資格經審定合格者,發給送審等級之教師證書。
教師證書格式,由本部定之。
教師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黏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及加蓋鋼印: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四、審定等級。
五、證書字號。
六、年資起算。
七、送審學校。
八、發給證書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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