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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學校與本部審查過程、審查人及審查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審查之公正性。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將審查過程及審查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二、將評定為不及格之審查意見,提供予送審人。
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應即停止其資格審定程序,及通知送審人,並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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