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學校與本部審查過程、審查人及審查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審查之公正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將審查過程及審查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二、將評定為不及格之審查意見,提供予送審人。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應即停止其資格審定程序,及通知送審人,並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