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本部辦理審查完畢,應選擇適當之地點,公開、保管送審人經審查通過之專門著作、學位論文、作品、技術報告或成就證明;其經本部認可之學校審查通過,且無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情形者,應於該校圖書館公開、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