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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本部審定完成後,應以書面函復學校審定結果;學校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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