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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本部辦理審查時,其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審查分數以七十分為及格,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
任教學校採計教學、服務及輔導成績者,前項審查及格分數以七十分及學校所報教學、服務與輔導成績及比率,換算送審人及格底線分數。
但經換算後及格底線分數低於六十五分者,以六十五分為及格底線分數。
前項及格底線分數之換算方式,以評分總分一百分為滿分計算,學校教學、服務及輔導成績占總成績之比率,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範圍內,於學校章則定之;學校得考量專任、兼任及新聘教師差異性,明定於校內章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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