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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教師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資格審定:一、經學校聘任,且實際任教。
但已核准成立之學校,第一學年學生尚未入學前,經學校聘任且實際到職者,得提前申請。
二、兼任教師,已有聘書,各學期實際任教滿一學分。
在國立、直轄市立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之面授教師,每學期已實際任教滿二學分。
三、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返校義務授課,符合前款授課時數。
前項申請,教師應經專任服務學校為之,教師借調他校滿三年以上者,得經原服務學校之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同意,由借調學校為之;無專任服務學校者,得經由兼任服務學校為之。
教師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其向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請送審之當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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