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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以境外學位或文憑送審者,其學位或文憑之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習課程、修業期間及不予認定之情形,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以下合稱採認辦法)之規定。
但送審人修業期間達採認辦法所定期間三分之二以上,且學位論文、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經學校審查及本部審查合格者,不在此限。
前項本部審查程序,其屬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者,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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