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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二、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
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未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不通過其教師資格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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