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修習學士程度及副學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一、十八歲以上。二、未滿十八歲者,應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修習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各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