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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以服務社會為原則,並審酌成本辦理,收費及鐘點費支給基準,由各校定之。
經費之收支,均應依學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申請退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
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
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二、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
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三、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前項退費規定,應於招生簡章及報名表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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