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於大陸地區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各校所開設之課程,其授課及教材內容使用中文者,以正體字為原則。二、對於大陸地區相關機關增刪學校教材之要求,應審酌其合理情形;其有違反學術自主精神,不得接受其要求,並應將增刪內容及處理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及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