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以下簡稱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科以上學校依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為前項申請時,其計畫書提報項目之課程資料及規劃情形,應包括原住民族知識、語言、文化相關課程、學分數及所占畢業應修學分數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