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其最近連續二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於公立學校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私立學校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原住民專班招生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