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學校外部教學品質保證機制,以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一、評鑑:委託專業評鑑機構,執行全校性或個別專業領域系所之評鑑作業。二、認可:學校自辦前條之全校性或個別專業領域系所內部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後,向專業評鑑機構申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及結果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