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學校內部教學品質保證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教學品質保證規定。二、教學品質保證組織及運作。三、教育目標。四、教學品質保證項目及指標。教學品質保證項目應包括下列項目:(一)教學單位之發展、經營及改善。(二)教師及教學。(三)學生及學習。五、辦理程序:應包括自我評鑑及專業同儕實地訪視。六、支持系統。七、結果公布及運用。八、持續改進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