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代辦費與使用費之會計及稽核作業如下:一、應建立收支明細帳,並專帳處理。二、應開立編列連續號碼之收據;其由金融機構代為收取者,由該機構掣給收據。三、每學期應公開收支明細,並適時檢討收支項目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四、私立學校收取之費用均應併入會計師年度查核之範圍內,並列專章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