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學校不得以代辦費或使用費之名義,收取下列費用:一、教學設施設備使用費:學生上課或教學活動必須使用之設施或設備。二、活動費:以學校名義辦理之各類活動所收取之費用。三、服裝費:各類服裝費用。四、製作費:學生權益相關文件初次核發之費用。但毀損、遺失、更換、補發者,不在此限。五、刊物費:學校發行刊物之費用。六、材料費:各院、所、系、科或年級學生均須使用之材料費用。七、手續費:學生臨櫃向學校或指定銀行繳納學雜費所衍生相關事項之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