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之費用,分類如下: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三、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四、使用費: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前項第一款學費及第二款雜費之收取,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辦理。學校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收取保證金者,應明定其退還或不予退還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