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停辦時,該學校法人應依教師法、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等相關法令及學校停辦計畫辦理教職員工之安置及離退。在校學生安置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學校主管機關得考量停辦學校所在地域、系科對應及其他私立學校提出之安置配套等條件,協助在校學生分發至其他私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