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學校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年度總收入置稽核人員或設稽核單位者,管理委員會之成員、學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不得擔任稽核人員。前項所稱年度總收入,指學校最近年度收支餘絀決算表之業務收入及業務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