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學校校務基金之執行情形應公開透明,並依下列規定,公告於校務基金公開專區:一、前三季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二、第四季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前項應公開透明之資訊,包括截至當季止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形及支出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