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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執行任務,發現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及提供意見,作成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應定期追蹤前項缺失或異常事項至改善為止。
第一項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於向校務會議報告後,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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