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稽核人員執行任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明知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二、怠於行使職權,致稽核效能不彰。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稽核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校長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懲處或調整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