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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明知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怠於行使職權,致稽核效能不彰。
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稽核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校長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懲處或調整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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