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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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