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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校務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但不包括第二款第四目之補助或收入。
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一)學雜費收入。
(二)推廣教育收入。
(三)產學合作收入。
(四)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受贈收入。
(七)投資取得之收益。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第四目所稱政府科研補助,指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對國立大學校院所為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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