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合併,指二所以上國立大學校院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合併。前項合併,分為下列二種:一、存續合併:合併後擇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二、新設合併:合併後成立一所新設國立大學,並另定新校名,原學校變更為新設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