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國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二、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