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檢覈及採認:一、經函授方式取得。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五、名(榮)譽博士學位。六、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七、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或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