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檢覈及採認: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博士學位。
六、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
七、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或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