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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除本辦法之規定外,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香港澳門學歷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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