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博士論文之認定範圍,比照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前項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採計基準及應送繳資料,由學校自行訂定;其基準應與該級論文水準相當,並經院、所、系、學位學程、組會議通過,送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