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併同實施年度、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註記及其他相關規定,應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前項學位授予要件,包括是否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代替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