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各級學校聘僱之外國教師,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需轉換他校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學校者,應由擬聘學校申請許可;申請轉換聘僱學校時,擬聘學校應檢附受聘僱外國教師之離職證明文件。前項外國教師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轉換至學校以外之其他雇主工作,原聘僱學校應於事實發生日起算七日內,通知主管機關廢止原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