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各級學校聘僱外國教師,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聘僱許可:一、申請書一式二份。二、載明受聘僱外國教師之職稱及聘僱期間等事項之聘僱契約書影本。三、受聘僱外國教師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四、受聘僱外國教師之護照影本。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