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學校聘僱第三條第三款所定外國語文課程教師之員額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之學校總班級數乘以課程綱要規範每班每週之外國語文課程節數,加計超出課程綱要規範之全校每班每週外國語文課程總節數後,除以主管機關核定科任教師每週最高上課時數所得之數額。但高級中等學校獲准開辦第二外國語文課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