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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外國人受聘僱擔任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教師,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各該教師聘任規定所定資格。
前項外國人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外國語文中心擔任外國語文教師,應取得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且教授之語文課程應為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外國人受聘僱擔任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應由該外國僑民學校依該外國有關規定聘任合格教師。
外國人受聘僱擔任前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教師,應取得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且取得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前開資格應能證明其得於該國教授該國人擬任課程。
外國人受聘僱擔任前條第三款規定之教師,所教授之外國語文課程,應為其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其以外國語文教授前條第四款學科課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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