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外國教師,指外國人受聘僱擔任下列學校教師: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教師。二、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三、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四、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