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各級學校申請聘僱外國教師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聘僱許可或廢止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一、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三、受聘僱外國教師未具備第四條所定資格,或具有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之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情事,或依相關法令有需終止聘僱契約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