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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學位。
六、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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