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大學評鑑之類別如下:一、校務評鑑:對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事務進行全校整體性之評鑑。二、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對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課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表現、圖儀設備、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等項目進行之評鑑。三、學門評鑑:對特定領域之院、系、所或學程,就研究、教學及服務成效進行之評鑑。四、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每四年至七年應辦理一次,並得依需要調整之;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評鑑,得依需要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