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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學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本部辦理前條查證時,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函請私立大學書面說明、答辯,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二、得不經事先通知,到校查訪,大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訪談該校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或相關人員,並作成書面紀錄,交受訪人簽名確認。
四、請求相關機關職務協助。
五、其他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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