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部依前條規定為核定之處分時,應就大學申請免受法令限制之事項,載明其不受限制之期限及範圍。本部於必要時,得對大學辦理前條各項規定事項之成效,進行專案評鑑或考核,並以評鑑或考核結果作為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