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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學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私立大學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其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於本部規定之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一、自訂遴聘校長及專任教師年齡上限規定,專任教師並得兼任學校行政職務。
但校長及績優專任教師年齡上限,不得超過七十五歲。
二、聘任逾六十五歲之專任教師,聘期不得逾五年,再續聘亦同。
其人數並不得超過該校專任教師總額之百分之三。
三、放寬後聘任之專任教師及校長在聘期中年齡屆滿七十五歲,視為聘期屆滿。
四、前三款專任教師,應為助理教授以上,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其基準由大學定之。
私立大學同時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其辦理下列事項,於本部規定之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得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項目│不受法令限制範圍│├───────┼──────────────────────┤│增設系、所、學│增設碩士班無須經本部專案審查。
但涉及政府相關││位學程、組、班│部門訂有人力培育總量管制及涉及醫療之類科仍應│││送本部審查。
││││├───────┼──────────────────────┤│招生之系、所、│一、可擴增既有之總量規模。
但當學年度可擴增名││學位學程、組、│額不得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班及人數;入學│三。
││方式及其名額之│二、得於總量規模內調整日、夜間學制學士班、碩││分配│士班及博士班招生名額。
│││三、學士班(包括附設專科部)、碩士班及博士班│││甄選入學(甄試)名額得超過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
│├───────┼──────────────────────┤│遴聘校長、專任│一、大學得自訂遴聘校長及專任教師年齡上限規定││教師之年齡│,專任教師並得兼任學校行政職務。
但校長及│││專任教師年齡上限,不得超過七十五歲。
│││二、聘任逾六十五歲之專任教師,聘期不得逾五年│││,再續聘亦同。
│││三、放寬後聘任之專任教師及校長在聘期中年齡屆│││滿七十五歲,視為聘期屆滿。
│││四、前三款專任教師,應為助理教授以上,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其基準由大學定之。
│├───────┼──────────────────────┤│向學生收取費用│得辦理學雜費自主計畫,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之項目、用途及│上限得放寬為基本調幅之二倍,並於四年內自主調││數額│整其學雜費收費基準。
但須為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之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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