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學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學分學程,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所稱學位學程,指授予學位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大學設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應有相關系、所、院為基礎,並得由系、所、院提供授課師資、教學設備空間等資源。
教育學程,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