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大學招收已取得學士或副學士學位者修讀學士學位,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縮短其修業年限。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且成績優異者,大學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准其提前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