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學位學程,其方式如下:一、直接對外招生或以校、院對外招生之學位學程,應納入各校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學程與招生名額規劃,報本部核定後實施。二、對內提供在學學生轉入或雙主修之學位學程,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並報本部備查。但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之學位學程,應報本部核定後實施。學位學程之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各級學位之規定。大學應於學位學程證書登載學位學程名稱,或所跨之系、所、院名稱。